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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2

鑒於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於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僅能提出限期改善,修法授權主管機關得於勢況嚴重時命其立即停工,罰則上也授權主管機關可對不依期限提出改善、補救方案或不依補救方案實施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亦可廢除其營建許可。另外對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加重最高刑期至本刑二分之一,以達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