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2
鑒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當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當事人得以請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職務執行或職權行使之需要,可對爭議案件註明其爭議,但並無說明爭議釐清後之處理,為避免不肖人員,以「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之名,於重要文件中,要求註記不利於自身之事實資訊為爭議事件,混淆視聽,使得真正具爭議資料無法辨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