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2
為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秩序,並健全當保險公司發生清償危機時之重要安全機制,建議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須占前五年平均保險賠付金額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點五,若未達保險安定基金累積目標,應提高保險業者提撥比率至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ㄧ點五以上,以加速保險安定基金累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