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2
為強化我國保險業監理措施並使保險業退場機制更為法制化,建議以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為作為監理衡量並劃分等級,採取不同等級之監理及限制措施、建立立即糾正措施及退場機制,使保險業監理措施更為透明化並健全我國保險事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