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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03

案由:為鼓勵國人在職進修,以提升職場競爭力,並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並修正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子女每年三萬元教育學費之特別扣除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調查資料顯示(http://edu.1111.com.tw/edm/edu/new_960201/news/index139.htm)約9成受訪者肯定在職進修,惟付諸行動者則僅有3成。

二、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在二萬五千元之範圍內得予扣除。惟現行規定並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

三、鑒於失業率逐增,及為因應變動之競爭環境等情,在職進修以培養或加強第二專長顯有必要。又為鼓勵國人進修,宜將所得稅法第17條之教育學費扣除額擴充適用於納稅人。

四、另鑒於學費之調漲在所難免,爰修正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之扣除額為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