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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 人,鑑於全台有數十萬以上的高爾夫球運動人口,高爾夫球已是全民運動休閒項目,娛樂稅法應取消繳納娛樂稅的規定。爰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徵收高爾夫球場娛樂稅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全台有數十萬以上的高爾夫球運動人口,世界球后曾雅妮屢屢奪牌,為台灣爭光,且高爾夫球賽已列2016奧運正式項目,體委會今年亦將提撥一億多的經費補助有潛力的選手業餘轉職業,可見高爾夫球已是全民運動休閒項目。我國2007年已取消撞球和保齡球須繳納娛樂稅的規定,同是球類運動,高爾夫球既非歌唱表演也非奢侈消費,況監察院還曾糾正財政部,認為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不合時宜。民眾投入運動有益身心,也可節省健保支出,政府應該以創造整體社會效益及體育成績來考量,未來結合運動休閒與觀光旅遊也是提升城市的整體經濟效的作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 姚文智、邱文彥、吳育仁、吳宜臻、許智傑、蔡其昌、

魏明谷、林正二、邱志偉、段宜康、林岱樺、李桐豪、

陳歐珀、高志鵬、蘇震清、陳亭妃、劉櫂豪、許添財、

吳秉叡、何欣純

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

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

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

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

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全台有數十萬以上的高爾夫球運動人口,世界球后曾雅妮屢屢奪牌,為台灣爭光,且高爾夫球賽已列2016奧運正式項目,體委會今年亦將提撥一億多的經費補助有潛力的選手業餘轉職業,可見高爾夫球已是全民運動休閒項目,不應徵收娛樂稅。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 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 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 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 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民眾投入運動有益身心,也可節省健保支出,政府應該以創造整體社會效益及體育成績來考量,未來結合運動休閒與觀光旅遊也是提升城市的整體經濟效的作法,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已不合時宜。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