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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14

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鄭麗君、陳學聖、黃志雄、林淑芬、陳唐山、劉櫂豪、陳歐珀、楊曜、林岱樺等29人,鑒於鼓勵教育創新,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增加人民教育選擇,幫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爰提出「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為實現上述目標,本草案內容明定:機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申請程序、基本規範、審議與准駁流程、學生權利義務、評量、訪視、評鑑、處分做明確規範以維護學生權益及人民受教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但由於民間公益法人參與實驗教育之法源未備,導致對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權益保護未周,實有賴立法加以強化。

二、政府雖已宣布自民國103年實施十二年國教,但如果未來十年在課程教學上無法改進,則其他配套措施將盡落空。為鼓勵教育創新,加速課程教學改進,此時大幅放寬實驗教育空間,引入全社會的力量幫助改善課程教學,實為政府責無旁貸之工作。

三、本條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機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機構實驗教育之基本規範。(第四條、第九條)

(四)機構實驗教育之申請與准駁(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參與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權利義務。(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六)機構實驗教育之成果報告、訪視、評鑑、處分。(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七)地方政府對參與機構實驗教育之特教學生應提供協助。(第二十二條)

(八)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會。(第二十三條)

(九)現有機構實驗教育繼續辦理或轉型之過渡條款。(第二十四條)

(十)本條例公布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林佳龍  鄭麗君  陳學聖  黃志雄  林淑芬   陳唐山  劉櫂豪  陳歐珀  楊 曜  林岱樺  

連署人:許智傑  黃偉哲  潘孟安  邱議瑩  蔡煌瑯   蘇震清  魏明谷  蕭美琴  柯建銘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陳碧涵  林正二  蔣乃辛   邱志偉  何欣純  尤美女  盧秀燕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