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05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避免校園狼師流竄至補習班,繼續性侵或性騷擾學生,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第二項,補習班師資,不得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犯罪紀錄,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學者研究,性罪犯的再犯情況,比一般非性犯罪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犯者的再犯率高達46%。

二、為避免學校解聘的狼師,轉移至補習班任職,有危害學生安全之虞,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第二項,補習班師資,不得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犯罪紀錄,以防範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