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人,因應《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10日完成第六次
的修正,部分條文自去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後,除了提高貧窮線基準(由目前9,829元提高至10,244元),擴大社會救助人數、放寛救助門檻,以協助徘徊於低收入戶門檻邊緣民眾,使其納入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救助範圍,讓照顧範圍從原本26萬7,000餘人,增加到85萬人之多,納入更多需照顧家庭受惠。然於去年底各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申請資格審查時,對於高職生參加建教班所領取之實習生活津貼是否併計入家庭總收入項目,各縣市政府有不同認定,產生部分原受救助家庭被排除;以及本法所訂之不動產評定標準,於今日房地產價格普遍居高不下之現況有相當落差,為彌補本法尚有疏漏處,擬修正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 為了弭平貧富懸殊差距,減少所得差距之擴大,各國均有類似社會福利之救助制度,但不論有多完備的社會福利措施,都不如協助其職訓、就業、創業等積極性之服務來的實際,俗話說:送人一條魚,不如教他如何去釣魚;想要擺脫貧窮的枷鎖,最好的辦法,就是輔導就業,使其具備賴以謀生的一技之長,才是長久之計。教育部多年前即辦理高職建教合作教育,鼓勵弱勢家庭高職學生參加就業準備教育方案,又稱建教合作教育班,由學校與合作機構或事業單位訂定契約,於學生在職場實習期間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並依勞基法規定給予生活津貼補助。該津貼應屬生活補助,或稱就學獎助,不應列入學生之工作收入,計入家戶所得。
二、 本法之不動產計價標準各縣市訂有資產上限,惟本國地狹人稠,房地產價值偏高,且多有貸款負債,許多需救助家庭或因突發變故,或因就業競爭力不足,生活原就入不敷出,倘因擁有自用住宅之簡陋容身處所,反而無法獲得日常生活之最基本需要,非本法立法之意旨;爰將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列入所得計算核減金額,希完善本法救助範圍,以保障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存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