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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及第四十條之一條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30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明文等 人,鑒於國內近來爆發禽流感疫情,蔓延嚴重

不可收拾,主管機關未及時有效處置,責無旁貸,飼養場業者因為傳染病疫情

防治必須撲殺全場動物,損失無法彌補,更無主動通報之意願。為及時發現可

疑感染病例,並提高飼養業者主動通報意願,以避免疫情擴散,擬修正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並增訂成立動物傳染病共同防治基金,以支應各項補償金發放,

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 本年起國內各地養雞場陸續發生H5N2高病原性禽流感,主政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輕忽疫情傳染狀況,未及時啟動各項防治措施,造成飼養業者財產損失,更引發國人肉品飲食安全疑慮,對於本國肉品外銷通路的建置更產生長久而深遠挫敗,行政機關應正視此嚴重後果並痛切檢討避免相關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二、 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有關「損失補償及罰則」中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本法所為之全額補償僅限於「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對於疫情確診後撲殺之同一場區禽類,不分受感染或無感染,僅能依評定價格的五分之三補貼,影響飼養戶通報意願,無助防止疫情擴散。

三、 檢視美國及日本對於禽流感等之各類動物傳染病防治採行之撲殺補償規定, 美國以同業團體成立之基金「全額補償」,日本政府則不論高低病原性禽流感採全場撲殺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四、 為有效防治及鼓勵飼養農戶及時通報疫情,擬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定價格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