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03
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許智傑、管碧玲、陳亭妃、鄭麗君、劉櫂豪、劉建國、何欣純等26人,鑑於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由於建教生及實習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因此其亦當享有工作權之平等,惟現今並無相關法律保障。為杜絕建教生及實習生被雇主性騷擾的情事一再發生,並且明確規範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建教生及實習生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