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案由:本院邱志偉委員等,為解決勞工保險基金過往之潛藏負債,

並整合私部門受雇者之養老制度,將私校教職員由公保轉回勞

保,爰依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院會及九十八年六月十

二日兩次院會附帶決議內容,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份條文修正

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勞工保險基金一如公教人員保險基金,在民國九十年代以前因費率過低產生巨額潛藏負債,以致連一次性給付都無法支應。但公教人員保險法業經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之修法,增訂第五條:將過往之虧損及潛藏負債截斷,並立法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之後則採收支平衡,調整費率,十年以來已使公保財務趨於健全,而對於有同樣問題,同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勞保,卻始終未予處理,顯有失衡。

二、 查財政部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十一年以來已撥補超過三千五百億元,勞工保險做為勞動者養老制度的基礎,面對近千萬名受雇者,反而迄未予以正視,尤其我國社會當前相對剝奪感強烈,為營造和諧共榮的社會紛圍,無論金額多寡,政府應及早面對及早處理。

三、 故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建構勞保年金時,即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要求行政部門在將法案修正三讀前之潛藏不足(一兆) ,分十年予以撥補。揆其精神與民國八十八年之公保法增訂第五條之立意實為一致,但中央政府總預算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一年之編列均未符合上述決議,勞工團體對於政府是否公平對待社會保險疑慮更深,而勞保財務前景堪憂,更滋生年輕受雇者之不安,咸認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未能考量青年世代,長此以往,勢將產生跨代剝奪。

四、 為求長治久安,並使行政部門得以依法行政,爰將上述決議文字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予以入法。

五、 另外本院院會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完成私校教職員退休金新制三讀,將其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為使私校工作者養老保障不低於勞工,當日亦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於半年內提出公保勞保相關修法,使其改投勞保以符公平。基於主動立法之精神,爰將相關意旨併入本案,同時對於準備金、保險年資及其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中之受撥補權利,一併轉移至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