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人,鑑於我國發展關鍵在於人才,私立學校教職員對於我國人才培育存有很大的貢獻,未來仍將承擔重責大任,而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已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實應配合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施行,改參加勞工保險,並將其以往參加公教人員之準備金、政府撥補承諾、保險年資均予合併計入,俾其退休、離職或死亡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領取包括年金等各項給付,爰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 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項規定,參加該保險,惟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目前並無具有年金性質定期給付設計,不符老年生活基本保障需求,又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人員,以具有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為主,約佔八成,而私立學校教職員並無該項月退休金,即使99年1月1日起實施私立學校新退休制度,亦不同於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月退休金制度。本院院會98年6月12日特別在私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三讀時通過附帶決議:「應於半年內修正公保、勞保,使私校教職員改投勞保並同步實施」本案據此提案。
二、 公教人員保險法雖已有年金化規劃,惟其給付水準因考量其被保險人八成左右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已得依規定領取較高月退休金,故僅設計給予相當於勞保年金四成的給付額度,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公保,其繳納保費高於勞保,卻沒有得到對等照顧,即使修正中的草案也僅有勞保年金之六成五,對於沒有公教人員月退休金的私立學校教職員顯有不公,為避免糾葛,私立學校教職員實應從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改參加勞工保險。
三、 私立學校教職員改參加勞工保險之後,其在加入公保期間所繳納保險費、及政府撥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前潛藏負債金額等,及其以往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應合併計入勞工保險年資,領取包括年金等各項給與,一併移撥勞工保險承保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