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十八、三十六、四十六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案由:本院邱志偉 委員等,為解決工會法部份條文有違兩公約保障基本人權之宗旨,更悖離工會法立法意旨,亟需正視並謀求補救,爰提出工會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工會法自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以來,各公、私部門工會組織為符合法令規範,亦積極進行組織轉型工作,惟新法實施以來亦凸顯若干缺失,例如,工會法第6條在毫無根據下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形同是對教師工會的歧視與壓制,不僅有違兩公約保障基本人權之宗旨,更悖離工會法立法意旨,亟需正視並謀求補救,爰教師組織之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有必要比照一般企業工會享有代扣會費、保障基本會務假之組織運作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