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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邱委員志偉等 人,為落實國民教育,保障學生受教權,減少學童、青少年因脫離學校規範而不自覺或被引誘遊走於違法行為邊緣之機會,爰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 憲法第二十一條明訂「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且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亦規定,我國六至十五歲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然目前仍有數千名國中小學生,曾在學期中輟學,部分雖得以復學,但輟學生的存在,代表著學生的就學機會並未平等,政府有責任為這些學生規劃合適的繼續就學管道與措施。

二、 根據學者研究發現,青少年犯罪比率,非在學生比在學學生,高三至五倍,顯見輟學生因脫離學校規範,於不自覺或被有心人士引誘而做出違法行為所在多有,亦為社會治安隱憂,若能有效協助輟學生復學,將能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人數。

三、 鑑於輟學生返校復學現狀,有部分學校、師長仍視輟學生為問題學生,從而延遲輟學生復學或有其他歧視情形,故為避免復學生遭受師長或同學之歧視,降低復學意願,原增訂彈性就讀之規定。

四、 多數輟學生家長仍希望其子女復學,亦盼政府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現行因子女輟學而罰鍰之規定,宜用其他機制溝通、輔導之,故刪除本法對父母或監護人罰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