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邱委員志偉等 人,為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性侵犯,常因為老師掌握著學生成績或者畢業與否的關鍵,導致學生既使面臨性騷擾或性侵犯往往選擇吞忍,不敢揭發,結果常常導致受害者,產生精神障礙甚或酗酒,但在加害者的處罰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卻僅要求老師道歉或者接受心理諮商即可,顯然處罰太輕,達不到嚇阻加害人的功效,因此應該修法將「給予申誡、記過、解聘、不續聘之處分」等文字納入,以增加嚇阻的效果。是否有當?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