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邱委員志偉等 人,為鼓勵民眾提升文化素養,參與文化藝術展演,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增訂「藝文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列舉扣除額,但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 根據文建會的統計,國內大型藝文場館,席位在500席以上,含已興建與興建中的場館,共有60座以上的大型場館,然而這麼多的大型藝文場館,並未考量到國內藝文人口是否足夠支撐場館的營運,但培養藝文人口又不是一蹴可及的事,要蓋出富麗堂皇的表演場所不難,有錢就辦得到,但民眾的文藝涵養不是靠短短幾年砸大錢就可辦到,必須透過教育向下扎根,培養藝文人口以擴大藝文活動的觀眾群,提升大眾接觸藝術表演的機會,如此才能帶動相關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
二、 然而文建會跟藝文扎根有關的工作計畫,只有「委託策辦表演藝術團隊基層巡演」、「委託策辦表演藝術團隊校園巡演及示範教學」兩項計畫,每年投入預算不超過兩千萬,參與人數不過萬人,如何能夠培養出真正能夠長期參與藝文欣賞的人口?
三、 為獎勵全民參與藝文活動,爰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列舉扣除額」中,增訂「藝文消費支出」可減抵所得稅,以培養藝文欣賞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