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水患治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邱議瑩、劉櫂豪、李昆澤、陳亭妃、劉建國、陳歐珀、管碧玲等__25_人,針對水患治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規定施行期間八年即將屆滿,但各地易淹水防範設施仍有未盡完善之處,甚至還有許多地區仍陷水患之苦,爰修訂本條條文,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延長施行期間,繼續辦理各項水患治理,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免除天然災害之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