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藥事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人,鑒於目前國內藥商林立,藥品及各項醫療器材取得容易,然限今法條未限定購買者之年齡,因而衍生不少消費糾紛,也危及購買者之健康。為免未成年人無法充分瞭解各項醫療器材及藥品之風險,造成身體永久不可逆之傷害,也為避免各項醫療器材或藥品被濫用,爰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文修正草案」,要求未滿十八歲者如需購買各項醫療器材或藥品,需有法定代理人陪同,在藥商充份告知各項風險之情況後使得販售,以期有效降低各項糾紛,維護未成年人之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隱形眼鏡屬於侵入性產品,有度數的一般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或角膜變色片列為第二級以上的醫療器材。時下青少年愛漂亮、趕流行,在國小高年級甚至國中階段,即會開始配戴可放大瞳孔、讓眼睛看起來較有神但透氧性較差的隱形眼鏡。這些青少年未必因視力問題而配戴,然而在未充分瞭解隱形眼鏡配戴相關風險或保養事宜之情況下,常發生青少年將日拋隱形眼鏡當週拋式使用,或因長期超時配戴、清潔不當,造成雙眼永久性且不可逆之傷害。
2. 現今各類藥妝店林立,青少年要購買各項藥品或醫療器材並非難事,但許多未成年購買者因未告知家長,使得屢傳家長因子女不當使用醫療器材或藥品,找藥商理論,衍生不少糾紛。
3. 由於刑法上滿十八歲為成年,而未滿十八歲者身心發育狀況尚未完全,且學校健康教育、用藥安全知識恐為不足,若購買各項醫療器材或藥品時有法定代理人陪同,藥商在告知各項藥品、醫療器材之使用方式及風險後,可再視子女之情況決定是否購買,或指導子女如何安全使用各項藥品及醫療器材,以減少各項消費糾紛,確實維護未成年人之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