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邱議瑩、蘇震清、陳亭妃、鄭麗君、林淑芬、李應元等 25 人,鑒於政府財政日益緊縮,施政項目內容卻是與日俱增,在財源廣開不易的情況下,各項公務人員福利措施是否應與時俱進檢討修正?以避免社會各階層不同程度的相對剝奪感,更希望消弭「社會分斷」職業階級分配不均的情況,以符合公民社會共同承擔改革正義的甘苦過程。擬針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免繳保險費)修正,有關公教人員公保繳費年資超過30年以上之投保對象公保費及健保費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一案,訂定落日條款,新增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免繳保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公教人員保險法從民國47年立法迄今,歷經五十餘年,期間因應時勢、社會變遷共修正7次,包含費率修正、增加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
育嬰留職停薪等福利給付等,其中最大變革為民國88年政府開辦全民健保後,將公務員公保年資滿30年後免繳公保保費的福利擴充到免繳健保保費;以及將公保基金潛藏負債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保障公教人員退撫資金無虞。
二、公務人員為國家雇員,人民公僕,政府理應照顧,但近年來各項社會保險開辦,以及社會福利措施陸續上路,政府財政負擔逐年加重;而台灣經濟歷經金融海嘯、全球蕭條、產業重整,景氣逐年擴張的勝況已不復見,社會各階層薪資、福利有停滯甚至倒退現象,國家公務員成為穩定優厚的「金飯碗」職缺,全民莫不頂踵相求。
三、當職業優勢成為社會階級產生的原因之後,資源是否能夠公平分配是政府贏得人民信任的最重要關鍵,爰此,特修正本法,將不符公平正義的福利給付落日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