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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人,鑒於農會代表選舉為地方農會自治的重要基礎,也是產生農會經營團隊的民主方式,它除了與農會內部營運策略及人事調整息息相關外,大多也關係著地方派系勢力的消長,凡有心服務地方的政治勢力莫不積極經營,不但農會會員關心,地方上稍與派系或農會沾得上邊的人士也都難以置身事外。而農會代表選舉人為農會會員,非普遍資格,造成有心參與競選實現改革理想的年輕新進會員,宥於人脈資源有限,人際關係緣淺,於被選舉當選機會相對不如資深會員,爰此擬修正原條文,增訂會員代表屆期改選前15日,可以藉由選舉人名冊閱覽,瞭解其成員背景及狀況,得以有自我推銷之公平競爭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農會選舉最讓人津津樂道的是,獲勝的一方都全盤掌權地的獨享勝利的果實,失利的一方則思積極部署,準備四年後再度演出復仇記。因為該選舉以農會會員為基礎選舉結果得失利益相差懸殊,以致近年來屢傳不法競選手段,所以基層農會會員代表選舉的公平性亦更形重要與影響深遠。

二、 依農會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參加會員代表之競選,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且同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入會滿6個月以上會員且無該條各款之消極資格限制情形,即得參加選舉,其目的係為提升新進會員參與該會會務之機會而設,惟新進會員與其他會員間之互動及瞭解似較資深會員或當選之會員代表有所差異,間接形成選舉資源不平等之情形,應賦予欲參選會員代表得適時瞭解其他會員成員背景及分布狀況機會。

三、 鑒於會員名冊為個人資料,仍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密規定,故於本增修條文中明定不得另行抄錄、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方式對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