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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黃偉哲、李昆澤、許智傑等20人,鑒於我國車禍肇事逃逸實際判決過輕,大多為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並可易科罰金,讓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選擇逃逸。許多事發當時仍有生命跡象之受害者更因此錯失黃金急救時間,枉死路邊或造成永久性之傷殘,顯見肇事逃逸與傷害、殺人之行為無異。為維護用路人之生命安全,致使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肇事逃逸刑責,以期有效降低犯罪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依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資料,2007至2011年,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共11,381件,2007年2,035件,至2011年有2,619件。據司法院各級法院判決統計資料,2007年至2011年,總計被告人數有13,142人, 8,106人僅獲判有期徒刑6個月,且大多可以易科罰金。

2. 由於車禍當時受害者往往處於清醒狀態,肇事逃逸行為無疑是將受害這棄置於路邊等死,使得受害人因此錯過黃金救援時間而喪命,或因此造成身體器官重大傷害,顯見肇事逃逸與傷害、殺人之行為無異。

3. 相較於於現行傷害致死或殺人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之刑責明顯偏低,使得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選擇逃逸。為有效嚇阻肇事逃逸行為,特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刑法傷害罪之概念修正肇事逃逸刑責,以維用路人之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