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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 等 人,鑒於我國勞動工作者多有飲用藥用酒精飲品之習慣,藉以補充體力提振精神,唯此類飲品酒精含量都相當高,卻未標示實際酒精含量,長期過量飲用,其內含大量酒精成分,恐導致身體器官傷害,爰此擬訂菸酒管理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理由如條文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