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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人,鑒於近年來台灣媒體報導新聞事件中,對犯罪新聞多會詳細報導,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職業、住所、特徵,以及犯罪動機、手法與過程,無不詳實描述,唯恐有所遺漏。不過此等作法卻有可能引起被報導者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遭嚴重侵害的問題,尤其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時,於新聞報導中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身分資訊時,更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精神傷害。為保障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之人格及隱私權,爰此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類形出版品及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並增訂罰則,以期有效落實兒少保護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