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3/03/08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__人,鑒於藥事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針對藥物廣告之刊播應事先經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受委託之傳播業者亦僅能刊播經核准之藥物廣告,違反者訂有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惟違規之業者即便因不堪罰鍰而停止刊播,卻也可能已達到廣告宣傳之效果,更可能已有民眾遭其誤導,甚至已危及用藥安全,影響健康。顯見現行法令僅有罰鍰之手段尚不足收遏止之目的,為加強執法效果,導正民眾用藥知識,爰以增訂本法之行政管制權責以收執法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