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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條文刪除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3/03/08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人,鑑於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訂定國民不得冒犯公務員及公署並以徒刑規範與憲法第十一條(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及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所主張之價值相左;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另外,聯合國憲章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為避免本法與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之權利」相扞格,更為促進民主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形成意見,以及避免受評論之官署或官員執此刑法之權限以限制人民發表言論自由,爰以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刪除案,更符現代國家之人權保障精神並增進社會和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