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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16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__人,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並未針對軍職退役享有月退俸或兼領月退俸者再任由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或公、私立學校教職者,領有雙薪有所規範,致排擠年輕世代就業機會,形成人才培育斷層,世代間職業分斷,徒增政府財政負擔,更影響社會安定。爰此,擬增列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以矯正人才就業失衡的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如條文對照表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