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16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__人,鑒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內容並未針對學校教職員退休享有月退俸或兼領月退俸者再度受聘擔任私立大學、院校之校長或者有行政、人事權限的行政職務,又或者擔任教授、專任教師等教職再領有薪俸有所規範,以致部分私立院校為提升該校之社會知名度,或有學校評鑑教師資源考量,以「買保險」心態僱用公務、教育行政體系退休高官或者公立大學校院之退休校長、教師,姑不論出發點之偏差是否影響學校師生權益,更可能對於整體高教體系之資源分配產生排擠與扭曲。爰此,擬增列公立學校退休教師轉任私校之規定,以矯正高等教育師資聘用、人才就業失衡的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