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16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__人,鑒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並未針對公務人員退休享有月退俸或兼領月退俸者再度受聘擔任私立大學、院校之校長或者有行政、人事權限的行政職務,又或者擔任教授等教職再領有薪俸有所規範,以致部分私立院校為提升該校之社會知名度,或有學校評鑑教師資源考量,以「買保險」心態僱用上列資格之公務、教育行政體系退休高官,姑不論出發點之偏差是否影響學校師生權益,更可能對於整體高教體系之資源分配產生排擠與扭曲。爰此,擬增訂公務人員退休轉任私校之規定,以矯正高等教育師資聘用、人才就業失衡的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