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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 刊載者:許智傑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0

有鑑於建教合作制度原係由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紮實之訓練環境,使建教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環境。但實務上許多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內進行訓練之內容,與其所學並無相關,形成建教合作機構用以替代一般勞工之勞力。部分學校更配合建教合作機構,讓學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內超時工作,或於輪調時間結束後,未讓建教生返回學校接受教育。為保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內受訓之權益,特擬「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