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率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22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等 人,鑒於目前信用卡、現金卡借款
利率過高,尤其現行銀行存款年利率已降至百分之一,
一般消費性放款利率亦降至百分之十以下,民間金融消
費利率皆已大幅下降,然信用卡、現金卡雙卡之借款利
率,部分銀行卻仍依據民法第205條,將持卡人借款利率
定為20%,顯然不符合目前實際存放款利率之比例,爰此
建請金管會需於近日內,針對全台發卡機構進行全面金
檢,若發現發卡機構未確切落實風險定價,必要時應不
排除停辦信用卡業務予以懲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民法第205條所設定之借款利率,其當時立法的
年代尚處於高利率時期,一般存款年利率約有百分之
十左右,將放款利率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約一
倍的差距),以防止債權人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
之債務人,確有其必要性,然時空環境已轉變,現行
銀行存款年利率已降至百分之一、放款利率均降至百
分之十以下,甚至亦有百分之三點多的放款利率。對
照上述現況,顯然目前20%之雙卡高年利息確實有過
高疑慮。
二、另查金管會去年十月起,針對國內前五大發卡銀行啟
動專案金檢,共發現三項缺失,包括少數持卡人雙卡
授信餘額超過收入二十二倍;對持卡人利率定價過
高,且未定期檢討;另有銀行有過半之持卡人利率定
價達18%,均顯見目前雙卡利率皆存有過高的現象,
故金管會身為金融單位主管機關,應確實負起金融監
督檢查之責,須於近日內針對全台發卡機構進行全面
金檢,若發現發卡機構未確切落實風險定價,必要時
應不排除停辦信用卡業務予以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