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15
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紀國棟等25人,鑒於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器官捐贈意願人以書面表達器官捐贈意願後,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此規定有侵害意願人隱私之虞,爰提出法律修正案,經意願人以書面同意後,始得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尊重意願人之自主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器官捐贈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器官捐贈,「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無法自主表達是否同意將器官捐贈意願揭露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於強制公開意願人之器官捐贈意願,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
二、為尊重意願人之意願,使意願人能完整表述個人器官捐贈意願,本修正草案增列規範,當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後,中央主管機關始得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提案人:楊玉欣 紀國棟
連署人:王育敏 潘維剛 徐少萍 李貴敏 盧秀燕 林明溱
楊瓊瓔 黃昭順 呂玉玲 陳鎮湘 蘇清泉 吳育仁
邱文彥 曾巨威 蔡錦隆 廖正井 呂學樟 詹凱臣
江啟臣 鄭天財 林正二 羅明才 林鴻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