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陳學聖、馬文君、陳鎮湘、蔡錦隆、羅淑蕾、謝國樑、陳歐珀、林佳龍、薛凌、楊瓊瓔等50人,為因應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建構完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健全長照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保障服務使用者與家庭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並使長照制度具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爰提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國民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居世界各國之冠,於八十二年高齡者比例超越百分之七,正式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稱「高齡化社會」,推估至一百零六年老年人口將達百分之十四,邁入「高齡社會」,至一百一十四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其次,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數也不斷增加,身心障礙者已於九十八年突破一百零七萬人,身心障礙者因障別的不同,其照顧需求呈現多元化。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參與率的提升,使家庭照顧功能降低,因此失能者的長期照護負擔已經無法依賴家庭,急需國家及社會共同分擔長期照護工作,建立長期照護體系迫在眉梢,方能確保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的生活品質與權益。
長期照護(以下簡稱長照)係針對不分年齡、身分別、障別之身心失能,需他人協助才能維持生活自主與安全者,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其次,針對承擔主要照顧責任的家庭照顧者,應提供支持服務,以維持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之生活品質及尊嚴。我國於八十七年起持續推動「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八十九年的「建構長期照護先導計畫」、九十一年的「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及九十六年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等各項長期照護服務方案,因應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之長期照護需求。但其涵蓋之失能人口仍有限,無法有效滿足失能國民之需求;且服務內容忽略家庭照顧者,無法兼顧多元文化差異與偏遠地區。
為建構完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健全長照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保障服務使用者與家庭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並使長照制度具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爰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共七章六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長照定義及主管機關權責之規定。(草案第一條至第七條)
二、長照服務反歧視條款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三、長照服務服務對象與提供方式之規定。(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四、長照服務發展計畫之訂定、獎助、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設置及服務資源過剩區限制之規定。(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五、原住民族長照政策決策參與機制之規定。(草案第十六條)
六、長照人員與同儕工作者之訓練、認證、輔導、繼續教育及登錄等管理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七、長照人員登錄機制之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八、長照人員保密義務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九、長照單位服務之分類,設立、擴充、遷移之程序,停業、歇業、轉介、安置之規定。(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長照單位名稱使用限制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一、長照服務廣告限制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二、長照單位負責人責任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十三、機構收住式長照單位醫療服務契約訂立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四、長照單位收費核定及規範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十五、長照單位資訊透明化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六、長照單位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配合提供資料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六條)
十七、長照服務者權益之保障,陳情、申訴及主管機關定期查訪義務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十八、罰則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
十九、長照服務人員、長照有關機構過渡條款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
二十、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單位排除本法適用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七條)
二十一、本法施行一年後新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或機構看護工取得長照人員認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八條)
二十二、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陳學聖、馬文君、陳鎮湘、蔡錦隆、羅淑蕾、謝國樑、陳歐珀、林佳龍、薛凌、楊瓊瓔
連署人:吳育仁、林鴻池、鄭汝芬、陳淑慧、詹凱臣、王進士、徐少萍、張嘉郡、呂玉玲、羅明才、黃志雄、田秋堇、許添財、楊曜、李昆澤、吳秉叡、陳雪生、曾巨威、簡東明、孔文吉、李貴敏、蘇清泉、趙天麟、李鴻鈞、蔡正元、廖國棟、江惠貞、劉建國、張慶忠、魏明谷、林郁方、呂學樟、蔣乃辛、鄭天財、廖正井、紀國棟、林明溱、盧秀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