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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第5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23

案由:

本院楊玉欣委員等二十二人,鑒於牙體技術師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讀通過實施,依法於五年內共舉辦五次特考,最後一次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結束,然今通過特考取得證照僅佔現職從業人員之三成餘,仍有七千多人已無報考機會且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廿三日起不得再繼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否則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避免渠等面臨中老年失業,造成個人生計與社會問題,爰此修法增列第五十六條之一,俾使符合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審查證明者,得在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指示下,於牙體技術所繼續從事輔助牙體技術業務,免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廿三日「牙體技術師法」公布實施以來,依法於五年內共舉辦五次特考,最後一次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結束,從此不再辦理。然迄今通過特考取得證照僅佔現職從業人員之三成餘,仍有七千多人已無報考機會,這些未具證照者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廿三日起不得再繼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否則依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換言之,渠等所賴以為生的一技之長,將因本法第五十六條而一夕被否定、剝奪。

二、現職牙體從業人員早期多為學徒出身,為取得應考資格須至補校進修至少四年始能取得高中學歷,故多數未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前將文憑送審以取得報考資格,且特考平均錄取率僅三成,一次機會就通過考試實非容易,致使很多從業人員未能取得證照而將面臨中老年失業,嚴重影響渠等之尊嚴與家庭生計,在轉業困難下,恐使民眾陷於極大困境,並衍生其他社會問題。

三、牙體技術師(生)只是專精牙體製作的技術人員,並非直接面對病患之醫護人員,更無涉任何醫療行為,牙體技術人員所製作或修復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等物品精良與否自有合格牙醫師嚴格把關,實無須對牙技所工作人員之資格過於苛求,正如一般建築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者,亦無須全部具有建築師、會計師資格,即使生產人工關節之工廠也未有牙技所如此嚴苛之規定。

四、為兼顧情理並謀救濟,爰此修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俾使符合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審查證明者,得在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指示下,於牙體技術所繼續從事輔助牙體技術業務,免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再者,為維持品質,繼續從事輔助牙體技術人員應每年至少完成十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始得從業;其從業登記、輔助牙體技術業務之範圍、停業、歇業、變更從業處所、從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專業訓練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楊玉欣、劉建國

連署人:陳碧涵、王育敏、李貴敏、鄭汝芬、楊麗環、

陳鎮湘、吳育仁、蔣乃辛、詹凱臣、王廷升、

黃昭順、蔡錦隆、孔文吉、陳根德、林德福、

楊 曜、陳歐珀、李桐豪、徐少萍、張嘉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