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就業服務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1/03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鑑於我國失能者日益增加,超過六成以上由家屬自行照顧,這些家庭照顧者因此被迫放棄或中斷就業;即使在失能者過世後,家庭照顧者也要面臨長期脫離職場與中年就業的嚴峻考驗,均導致失能家庭的經濟情況日漸惡化。為增進失能家庭的經濟收入、提升就業率並充足國內長期照護服務人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一項第七款家庭照顧者,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使其透過政府專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依其自由意願進入就業市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內目前有高達七十萬名失能者,且仍持續增加中。其中扣除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以及使用十年長照計畫服務者,仍有四十五萬名失能者係由家庭照顧者自行照顧。這些「家庭照顧者」在照顧家中失能者的期間,因無法全職投入工作,在競爭的就業市場中被迫放棄或中斷就業,使得原本因為照顧失能者而加重的經濟負擔,因此更加捉襟見肘。

二、另一方面,當家中失能者過世後,家庭照顧者雖然免去照顧壓力,卻必須面臨接踵而來的中年就業問題,對於長期離開職場的家庭照顧者而言,考驗更是嚴峻,亟待政府給予協助。

三、者,我國長照服務體系一直存在照護人力不足的困境,而家庭照顧者在照顧失能者期間,多半具備良好的照護技巧與經驗,若主管機關能協助家庭照顧者透過專業訓練與就業輔導進入長照服務體系,亦有助於充實國內基層照護人力。

四、準此,既然家庭照顧者仍具有就業意願與能力,為提高失能家庭的經濟收入,保障其經濟安全,爰提案於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增列第七款家庭照顧者,符合本法第一條「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意旨,並減輕失能家庭的經濟負擔、充實國內長照服務人力。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田秋堇、蔣乃辛

連署人:李應元、楊 曜、劉建國、詹凱臣、蘇清泉、吳育仁、王育敏

鄭汝芬、徐少萍、邱文彥、張嘉郡、陳鎮湘、王廷升、林郁方

顏寬恒、陳雪生、黃文玲、翁重鈞、簡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