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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1/03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長期照護需求急遽增加,致使青壯年人口扶養比率逐年攀升,許多家庭迫於人力或時間限制尋求機構照護或聘請居家照護工作者,所需費用肇生家庭經濟壓力;扶養失能親屬為人倫與家庭價值之體現,且具有安定社會、維繫人民生存權之高度法益價值,政府應給予鼓勵,若能從稅賦制度給予特別扣除額優惠,應有助於減輕長照家庭經濟負擔,爰提案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機構與居家長期照護費用均適用本項扣除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人口結構因出生率降低與平均壽命延長,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之高齡化社會標準,長期照護需求已成燃眉之急。為維護我國社會良善風俗,鼓勵國民扶養失能親屬,爰提案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以期能減輕長期照護家庭經濟負擔。

二、本特別扣除額之「長期照護費」係指因身、心部份或全部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接受長照之費用。

三、鑑於目前長照服務除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其他長期照護機構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外,台灣民眾素來重視家庭倫理與孝道精神,相較歐美國家更倚賴居家照護。職是之故,長期照護費之認定應同時包含機構與居家兩種方式,無論機構提供之長照服務或聘請居家看護之費用均納入適用範圍。

四、根據衛福部社家署統計,台灣各地區機構式長期照護收費約兩萬至五萬元;勞委會職訓局《行業職業就業指南》針對「醫療照護」所作調查,目前本國照護服務員平均月薪為新台幣三萬至三萬五千元,日間照護服務員約為兩萬至三萬元。參酌民間機構實務經驗,週一至週五日間(8小時)照護,照服員所得約兩萬八千元,全日照護所得約四萬五千元。除上開本國籍工作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看護工作之外國籍勞工,其每月薪資所得約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基本工資相符。

五、然為鼓勵聘用本國籍照服員,增加國人就業機會,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上限應以本國照服員薪資所得為主要依據。依據前述資料推估,長照費用應以每人每月三萬五千元為計,其年度總額最高以四十二萬元為限,如受照護人數超過一人時,則按受照護人數加倍計算,其總扣除額以新台幣八十四萬元為限。

六、考量國家財政負擔與稅賦公平性,且經參考美、日、韓、澳等國現行政策皆對醫療費用扣除額訂有限制,再參酌我國現行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以所得稅級距為限制標準,遂援引前例作為 「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限制標準。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林明溱、羅淑蕾、

吳育仁、劉建國、詹凱臣、蔣乃辛、紀國棟、

顏寬恒  

連署人:蘇清泉、李應元、鄭汝芬、楊 曜、邱文彥、

田秋堇、王廷升、張嘉郡、鄭天財、陳鎮湘、

徐少萍、林郁方、陳雪生、葉津鈴、林佳龍、

吳育昇、簡東明、曾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