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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16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因課程審議會為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之組織,既攸關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理應給予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唯現行相關法規未臻一致,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並使法規具備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負責課程綱要微調的課程審議會愈發顯得重要,尤其課程綱要是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因此教育部早於101年12月公布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規定」,規範「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所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高級中等教育三年之課程,而課程審議會之任務應包括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修定原則、課程總綱,以及諮詢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可見其重要性。因此應給予課程審議會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以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

二、經查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式賦予課程審議會法定地位;唯「國民教育法」卻未同步將負責規劃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課程政策方向的課程審議會納入法律條文,致使該組織在國民中小學階段的角色,至今妾身未明。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於「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增列第二項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以使法規具有一致性。

提案人:楊玉欣、劉建國、李貴敏、陳碧涵、陳學聖、紀國棟

連署人:徐少萍、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鄭汝芬、蘇清泉

羅淑蕾、盧秀燕、張嘉郡、羅明才、徐欣瑩、林德福

簡東明、陳鎮湘、詹凱臣、鄭天財、林國正、陳雪生

廖正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