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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第3、14條》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30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劉建國、陳碧涵、陳鎮湘、張嘉郡、潘維剛、王惠美、蔣乃辛、林國正、楊應雄等29人,鑒於法律扶助法旨在提供無資力或特殊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諮詢、調解、訴訟、仲裁之代理或辯護等法律服務,保障弱勢人民司法權益。然我國社會弱勢族群之認定已隨相關法律修訂而有所變動,現行法律扶助適用對象尚未納入特殊境遇家庭、社會救助法修訂後新增之中低收入戶,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制身心障礙分類中之適當類別,故法律扶助之適用對象應作連動修法。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社會救助法修法通過後,自100年7月1日起「中低收入戶」正式成為我國法定救助對象,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行之有年,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兩者應予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確保維護弱勢族群司法權利。

二、「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提供「因智能障礙未能完全陳述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法律扶助。惟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及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亦有未能完全陳述之可能,應比照智能障礙者給予必要法律扶助,故上開條文應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予以修正,始能廣納表述能力欠佳之身心障礙者。

三、除法院審判程序外,「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於偵查過程中同樣面臨未能完全陳述之困擾,或因溝通理解問題未能確實掌詢問或訊問者之意旨,容易作出不利於己之供詞。基於前述考量,應從偵查過程便提供「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相關法律扶助,始能落實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

四、為保障弱勢人民司權權益,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特殊境遇家庭與中低收入戶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與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修正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

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劉建國、

陳碧涵、陳鎮湘、張嘉郡、潘維剛、王惠美、

蔣乃辛、林國正、楊應雄  

連署人:蔡錦隆、蘇清泉、盧嘉辰、吳育昇、蔡正元、

陳根德、邱文彥、林郁方、羅淑蕾、詹凱臣、

羅明才、呂學樟、紀國棟、廖正井、鄭天財、

陳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