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0
公務員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高達64.87%。而勞委會於98年統計民間企業提供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竟不到39%,恢復原職比例也僅有27.9%,顯現民間企業員工申請育嬰假,較不受保障。爰提出修正案,俾利婦女職場權益之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