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9
有鑑於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而。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亦能享有同等條件準備考試,援增訂「兵役法第4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並規定考試結束後期仍得召集。亦避免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濫用此條規定,因此規定使用此項辦理緩召者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