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25
有鑒於混充米造成消費者恐慌,食品安全安堪慮。不肖業者以不實包裝、不實內容欺騙消費者,也反映出現行法規罰責過輕,未能有效嚇阻。爰此,本席特提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將第四項罰責提升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健康與保障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