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02
有鑑於我國所規定施行之娛樂稅法,因為時空背景不同,有些規範已不合時宜,如經濟部已於87年1月1日修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將高爾夫球場業列入體育運動業,而監察院也於93年4月26日對財政部提出糾正,顯見該運動已不適宜課徵娛樂稅。我國亦有台灣之光曾雅妮勇奪世界球后之名,替台灣增加國際能見度,加上目前許多大專院校已經將高爾夫球運動列入體育課程項目之一,在在顯示課徵高爾夫球場娛樂稅已不合時宜,並長期造成該運動變相受到打壓。經濟部、體委會(現為體育署)甚至監察院均已因應時空背景改變而提出相關修正,惟迄今財政部所管之娛樂稅法卻仍未修正。爰此特提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廢除課徵高爾夫球場娛樂稅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