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30
有鑑於我國憲法僅保障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蓋憲法之訂立為國民大會於民國三十五年通過,迄今已逾一甲子,昔日資訊流通不若今日快速,制定選舉人須年滿二十歲有其客觀因素之考量;惟今日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其身心成長之快速,不可同日而語,此年齡規範已明顯不合時宜。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社會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