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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06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