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災害防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0/07/13
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或其主管災害應變中心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或未能即時提出申請時,國軍得不待申請或報准,主動派員支援;協商通過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第四項: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第五項: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