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07
刪除本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因主債務人變更住所、營業所或居所之方式,而讓其退居第二線責任,以保障保證人權利,並求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