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社會救助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10
修正第三條、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與第四十四條之一,以納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司其職,並取消審核低收入及各項扶助、補助與服務時之設籍時間限制,且將社會救助勸募行為,以及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行為應回歸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以資明確,俾便協助經濟弱勢之低收入戶,得到最低生活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