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社會救助法第17條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10
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以從人道及人權角度,協助遊民重新進入社會或是給予他們適當的環境生活,以落實遊民照顧目標,改善與預防因其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