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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附帶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26

針對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之修訂,僅就稅捐稽徵之行政便宜為主要考量,雖避免了稅款之重複繳納,惟對於稅捐連帶債務人之送達權益未能善盡規範與保障,對於其滯納金如何計算及日後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則仍存有若干疑義,顯未盡公允。爰建議財政部應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修正通過後,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之文書送達等規範,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之行政救濟權,以真正落實大法官釋字第663號解釋旨意,方為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