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27
針對世界各國對於使用中車輛不斷加嚴,為避免污染車輛大量損耗能源與環境資源,大都對使用中車輛採逐車檢測的方式,而我國雖亦已仿效國外作法採用之,但所據之法規係屬於行政命令,相較於先進國家所制定相關法律之效力似顯薄弱,極易因成本的增加或其他因素致對其管制鬆綁,造成法規管制的重大缺口,並對國內的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產生衝擊。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第三十四條條文,增訂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之規範,期以與國際接軌,確保我國車輛使用安全、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俾便具體落實政府推動相關環保與節能減碳之政策美意,方符公平正義。而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